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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阳质监依法维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4-12-16

2014年10月,湖北省长阳某镇政府向长阳县质监局反映,该镇正在改造中使用的给水用PE管材用量比较大,请求质监部门帮助质量把关。

  长阳县质监局接到诉求后,迅速组织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到施工现场对正在改造中使用的给水用PE管材进行了执法检查并随机抽取样品 ,送到上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在压力强度为2.0MPa,20°C静液压强度实验时,5小时32分 钟管材出现渗漏现象,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供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项目为政府与自来水厂共同投资新建,由自来水厂与供货商签订给水用PE管材供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商应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PE管材(全新料加厚),但实际供货产品质量低于合同约定要求。

  日前,经过执法人员与供货商、自来水厂三方反复沟通、协商,最后供货商重新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为政府和自来水厂挽回了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