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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红:“营改增”如何降低行业税负

发布日期:2016-03-23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李旭红

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为未来的增值税立法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改革选择在5月1日的时点需要克服重重困难,且不说政策的全面覆盖涉及诸多的因素,仅1000万户纳税人的信息由原来的地税局交接转移到国税局便是一项巨大的工程。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最大的亮点在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在政策安排上主要有以下几点举措:

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全面覆盖。通过将现行营业税应税范围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来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以降低税负。以制造业外购劳务为例,由于“营改增”前大多数劳务是营业税课税范围,无法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从5月1日开始,其纳入增值税范畴可以抵扣了,因此,制造业的抵扣项目将会增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便会减少。但是,有些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业发票也无法抵扣,一是所取得的进项必须用于应税货物或劳务才可以抵扣;二是外购的货物或劳务如果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无法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除了需要关注供应商的身份是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或能否到税务机关代开专业发票以外,对于成本类的项目还需要关注是否用于应税项目,否则无法抵扣;而费用类的项目由于难以区分是否个人消费,因此大多数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大进项税额。“营改增”前,我国的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区分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因为动产作为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允许抵扣。而不动产作为营业税的应税范畴,不允许抵扣。这样的规定,无论对于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带来许多不便,引致税务风险。例如,一个单位建设塔台,塔台上设有雷达,则在纳税上雷达虽然是货物却有可能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因为税法中有规定,不动产的附属设置无法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此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将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完善了税制。

同时,将不动产纳入征税范畴还会增大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我国不动产的投资具有较大规模,所以这将全面影响我国增值税总额以及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此次稳增长政府释放红利的重大举措。据笔者调查研究,有的省属企业,年均新增不动产达到30亿,以11%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将增加3300万。在此还需要提到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是按照较长的生命周期定义的,这意味着它的使用或“消费”要发生多年并且有可能有多个使用者,因此对于不动产相关的税收还无法简单地与一般的货物等同对待。在企业所得税中,我们通过折旧的方式,将不动产的成本用若干年来进行摊销,使其成本可以平均到纳税人若干年限中的每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那么对于不动产的增值税,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个生命周期的问题呢?

从国际的实践上,大多数规定长达近10年的调整期限,例如欧盟,对于不动产资本品,成员国可以制定5年到20年的调整期限,大多数成员国都采取了10年的期限。此次我国将有可能按照更短的期限允许其作进项税额抵扣。由于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显然,抵扣的期限越短,所需要牺牲的货币的时间价值便越少。有些读者或许会顾虑由于购进不动产的年度没有过多的销售收入,所以导致没有过多的销项税额去抵消进项税额,因此担心会浪费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我国的增值税留抵额(进项大于销项的税额)是可以无限期结转的,因此,假设某一企业购进了不动产,其销项税额很大,则当期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便全部用作抵扣了,最终应纳增值税额很小;假设其销项税额很小,则该企业的当期不动产的进项税额留待结转至下期抵扣。

三是运用简易计税、反向征收及差额计税的方式来解决一些过渡性的特殊问题。增值税的简易计税与营业税的计税方式十分近似,主要对销售额按一定的征收率计征,不允许作进项税额抵扣。由于一些行业特殊的情况或管理不规范,因此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为了保障行业的税负降低,在政策的设计上将通过简易计税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特殊问题,以人力密集型的行业为例,由于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将采用允许用简易计税的方式来解决。

同时,为了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于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纳税人,在政策上还允许其开具或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获得后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此外,此次在政策设计上还有可能采用反向征收的方式,例如有些行业由于销售方无法开具发票,则由购买方到税务机关去代开发票,这样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为完整,也就不存在没有发票的情况。差额计税是另一种特殊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些进项无法获得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为了降低税负,试点方案将允许其将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用更小的销项税额进行计税,同时,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依然允许抵扣。反向征收及差额计税是国际增值税中通用的两种特殊计税方法,我国在此次试点方案中采用了,意味着我国增值税与现代增值税的进一步趋同。

当然,上述的政策设计主要从如何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去考虑,因此,并不能确保每个企业在营改增中均能降低本企业的税负。由于增值税采用的是购进法,也就是每个企业根据其当期的业务产生的销售收入或购进的材料等计算得出其应纳税款。因此,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会影响到其每一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要降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显然需要进项与销项之间的平衡,所以,每个企业还需要从经营决策的各个方面去做好规划安排,以获得改革的红利,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