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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日立法明确企业环境管理员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28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丁岩林、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陈梦琪

  目前,各国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可持续发展时所采取的普遍做法是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环境责任的落实一般都是通过投入资金、更新设备和加强管理来进行。在这些措施中,企业一般更倾向于前两种,往往忽视在管理上下功夫。因此,如何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专员制度就成为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课题。

  笔者建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宜参照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立法规制的方式,同样以立法形式明确企业环境管理专员制度的设计细节,明确相关人员的责、权、利,明确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条件和方式,以稳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环境监管效率,进而推动企业环境管理专员制度的发展。

  建议一:

  明确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

  历史上,在我国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过程中,由于监督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地成效不一,因此,若要构建起企业环境管理专员制度,必须明确担任企业环境管理专员所应具备的各项基本能力和素质。

  虽然国务院为了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安置创造便利条件,取消了一大批准入类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但取消职业资格不是取消岗位和职业标准,对于企业环境管理专员这样专业性较强的职业,笔者认为应当研究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或者将企业环境管理专员的水平评价工作交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并制定相应的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任用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专业人才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实施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等环保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企业制定严格的职业技能人才组成标准。

  同时,各地方、各行业相关的机构也可以根据地方和行业实际制定环境管理专员的任职标准。这样一来,原有的环境管理技工人员、技能人才在职业发展通道上不会受到大的影响,也使得企业环境管理专员更加专业化、从而胜任本职工作。

  此外,还应当确定设置环境管理专员的企业规模、行业等范围,并按照行业特点确定应当设置的环境管理员的级别及数量,从而通过强制性手段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建议二:

  明确职责与义务

  一般来说,企业环境管理专员主要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是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整理企业与排污有关的生产数据、排污数据等,填写排污申报表、环境统计表等。

  三是开展企业环境管理工作,包括根据排污许可证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排污,并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进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等,填写监测记录、撰写监测报告等,并根据监测数据及时与企业领导沟通,在必要时向企业领导提出生产调整的建议,以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同时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及时排查环境事故隐患,提出改进环境管理的建议。

  四是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规定的材料,包括监测报告、排放数据以及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环境管理专员提供的材料应当规范、完整,并且对提交的材料负责。

  五是参与编制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并且参与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演练。

  建议三:

  明确法律责任

  一方面,企业环境管理专员由于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在其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时也应当独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其与企业沆瀣一气,损害环境。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中都对一些特定的污染环境行为规定了双罚制,有着相应的责任条款。特别是2015年以来,根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拘留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

  笔者认为,应当设置不同职位、不同等级企业环境管理专员的法律责任,确立由上至下的责任承担程度,从而确保其能够主动协助行政机关获取该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信息,使其积极参与到企业环境管理过程中,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和手段有效预测和防止企业环境污染,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做登记和备案。当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时,能够方便行政机关实现责任到人。

  同时,还应当根据现实情况,明确企业环境管理专员应当被认定为履职尽责的情形,例如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环境管理专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导致发生环境污染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的等情形。

  还应当明确对企业环境管理专员从轻、减轻或者予以免责的具体情况,如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揽责担当,出现失误或偏差的;在创造性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有关部门相关要求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在落实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相关要求过程中,因尚未规定具体工作方法或无先例可循,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或者处于公心,担当尽职,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等情形。

  建议四:

  明确第三方机构介入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在国外,环境管理质量体系的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都有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企业环境管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及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促进企业提高自主环境管理水平,正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体现。

  第三方介入是服务于环境监管执法改革的需要,是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服务于企业环境管理人才建设的需要。构建企业环境管理专员制度,无论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还是企业环境管理业务,方方面面都可能涉及第三方,因此,从制度层面对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规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总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在我国已成为过去式,如今,应从法律上确立企业环境管理专员制度的合法性,同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相关管理细则,按照中国的具体情况,结合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符合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和能力。笔者相信,这对于我国今后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将大有裨益。

    来源:中国环境报